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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事故跟踪、督导工作实施意见》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1:03:37  浏览:87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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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事故跟踪、督导工作实施意见》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事故跟踪、督导工作实施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安监总调度[2006]126号以下简称《处置办法》)的有关要求,我司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重特大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跟踪、督导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同意,现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按照《处置办法》、《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现场督导工作。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跟踪、督导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安监总调度[2006]126号)的规定和安全监管总局领导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实施跟踪,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实施现场督导。具体意见如下:

  一、事故跟踪

  (一)事故跟踪范围

  ⒈危险化学品事故跟踪范围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废弃和医药、化工行业的从业单位发生下列事故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危化司)应指派专人跟踪事故情况。

  (1)国务院领导、安全监管总局领导作出批示的事故。

  (2)涉险人数50人以上的事故。

  (3)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的特别重大未遂事故。

  (4)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5)一次死亡3-5人的事故。

  (6)有关中央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所属生产单位发生的死亡事故。

  ⒉烟花爆竹事故跟踪范围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下列事故时,危化司应指派专人跟踪事故情况。

  (1)国务院领导、安全监管总局领导作出批示的事故。

  (2)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3) 一次死亡3-5人的事故。

  (二)跟踪内容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废弃处置的从业单位和化工、医药行业的生产单位发生事故跟踪主要内容见表1。

  2.危险化学品经营环节从业单位发生事故跟踪主要内容见表2。

  3.危险化学运输环节从业单位发生事故跟踪主要内容见表3。

  4.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从业单位发生事故跟踪主要内容见表4。

  5.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从业单位发生事故跟踪的主要内容见表5。

  (三)跟踪方式

  通过电话,与地方有关人员保持联系和沟通,或以司函方式要求地方报送相关情况。

  二、事故现场的督导

  (一)下列事故派员到事故现场

  1.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医药、化工行业的从业单位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一次受伤20人以上(含20人)和涉险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有关中央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所属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危险化学品事故。

  2. 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3. 紧急疏散人员1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治疗5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二)督导内容

  1.核查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基本情况,准确的伤亡人数、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2.参照跟踪主要内容,了解事故初步原因、性质,事故单位情况。

  3.事故调查组组成情况及开展事故调查情况。

  4.向事故调查组提出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意见(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除外)。

  表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废弃处置环节(化工、医药)事故跟踪督导情况报告单

表2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事故跟踪督导情况报告单

表3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事故跟踪督导情况报告单

表4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事故跟踪督导情况报告单

表5 烟花爆竹事故跟踪督导情况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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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司法部


劳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2年6月19日,劳动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司法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参军务部、总后劳动工资局、生产管理部:
1992年1月16日劳动部、司法部联合颁发了《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劳培字〔1992〕1号),对加强出国工人的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管理和保证出国工人技术素质等方面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近来一些地方公证部门在办理公证时掌握不一,为此,对有关问题作了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
公证的补充规定(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村庄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村庄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06〕13号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区村庄改造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威海市区村庄改造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和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村庄改造工作,提高城市总体环境质量,改善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村庄改造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区村庄改造,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城市统一规划和城市设施配套标准,对列入改造计划的村庄原村民住宅所占用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活动。
第四条市区村庄改造坚持以人为本、规划先行、整体开发、完善配套的原则,并应当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生态环境改善。
第五条鼓励具备条件的村(居)委会进行所在村庄的改造建设。
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参与市区村庄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市区村庄改造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决市区村庄改造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市区村庄改造建设的管理、协调、指导工作。
环翠区政府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两个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市区村庄改造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审计、规划、房管、环保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市区村庄改造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市区村庄改造,由环翠区政府和两个开发区管委会提出项目计划,报市区村庄改造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按规定进行。
第八条环翠区政府和两个开发区管委会在制定市区村庄改造计划过程中,应当将计划内容在改造范围内进行公示,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市区村庄改造应符合城市统一规划。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市区村庄改造计划,组织编制报批市区村庄改造详细规划。
第十条在符合城市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提倡采取多村合并的方法进行一体化改造。
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部门,根据批准的市区村庄改造计划和详细规划,以被改造村庄的实际占地面积为基数,扣除工副业项目用地后,合理确定村庄改造项目的总体用地数量和位置。
市区村庄改造涉及的必须由政府投资新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用地,统筹安排;涉及拆迁安置的,由拆迁人负责。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项目的用地,采取划拨的方式解决;其他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方式,一体出让给市区村庄改造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市区村庄改造需实施整体性搬迁、异地建设的,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居民的原住宅用地,另行合理安排异地等面积的改造用地。
第十三条市政府可以依法将居民的拆迁安置作为条件与土地使用权出让结合起来,将土地出让给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按规定进行拆迁安置和开发建设。
土地的出让底价应结合市区村庄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等级、基准地价、居民安置、拆迁补偿、公益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等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市区村庄改造用地出让前,环翠区政府、两个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与被拆迁安置居民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收回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市区村庄改造原则上应按照先建设居民安置用房,后实施旧房拆迁的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市区村庄改造项目,市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
第十七条拆迁人负责市区村庄改造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工作,并承担有关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八条拆迁补偿的对象为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
第十九条市区村庄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或者采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费要以被拆迁人合法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拆迁人合法拥有的原房屋建筑面积调换。
第二十一条市区村庄改造拆迁工作应在动员居民自愿拆迁的前提下进行。对拒不履行法定拆迁义务的被拆迁人,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
第二十二条从事市区村庄改造,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政府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纯收益,扣除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余者20%部分,由土地收益所在政府或两个开发区管委会用于公益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余者80%部分,由被改造村庄的村(居)委会,在优先保证所属居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前提下,用于村庄改造建设和集体经济发展。
(二)市区村庄改造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中,相当于拆除旧房建筑面积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大配套费。除此以外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政府、环翠区政府和两个开发区管委会用于市区村庄改造的基础设施配套。
第二十三条政府返还给村(居)委会的土地收益,要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村(居)委会必须实行帐目公开,依法接受居民的监督。具体管理办法,由环翠区政府和两个开发区管委会另行制定。各级政府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村(居)委会的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政府返还土地收益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四条市区村庄改造项目的建设管理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严禁对市区村庄改造项目进行零星开发和建设。
第二十五条除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及公益公共服务设施外,市区村庄改造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及公益公共服务设施,由项目单位负责建设,并保证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环翠区政府和两个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市区村庄改造项目进行监管,保障项目单位、业主及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对市区村庄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及时依法查处。对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的工程质量管理标准,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建立并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市区村庄改造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八条市区村庄改造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市区村庄改造项目分期实施的,可分期组织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居民,是指在市区村庄中居住,并具有威海居民户口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的成员,包括在村内合法拥有住宅的其他居民。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威海市市区村庄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7月4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