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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修正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1:02:33  浏览:91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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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侵犯集体和农民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被侵害资产总额10%至20%的罚款……
删除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



199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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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宁波市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五日

宁波市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做到“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是由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
第二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资金的使用,要坚持“拾遗补缺,注重社会效益”的方针。资金的管理,要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规模要从严控制。当年本级财政周转金本金(不含周转金占用费及存款利息转入部分)的增长幅度要低于本级预算内可用财力的增长幅度。本级财政周转金本金总额(含周转金占用费及存款利息转入部分)不得超过本级当年预算内可用财力的15%。超过该
比例的地区不得再新增周转金本金。财政有赤字的地区和工资发放有困难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增本级财政周转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运用及使用期限
第四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地方财政预算支出中,按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可以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财政周转金;
(三)借用周转金的单位归还的周转金本金;
(四)周转金占用费和存款利息。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不得从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入资金,不得擅自以将财政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的方式增加财政周转金。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将财政部门无偿拨付的资金有偿使用。
第七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农业开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支持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扶贫和支持社会事业的发展;
(四)支持国有企业和集体骨干企业的发展,帮助企业解决资金临时性周转困难;
(五)支持企业小型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
(六)适合地方财政周转金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机性项目;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
第九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借款期限,应根据扶持项目的性质和实现效益的时间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 占用费、利息及业务费
第十条 对使用财政周转金的单位,要适当收取资金占用费。占用费的收取遵循“低率、优惠”的原则,对不同行业实行差别费率。除借入资金外,占用费率应低于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利率。逾期未还的,应加收一定比例的占用费。
第十一条 占用费收入除用于必要的业务开支外,一律转作财政周转金本金。周转金存款利息扣除委托贷款手续费后的余额全部转作财政周转金本金。
第十二条 业务费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控制,业务费开支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本级占用费收入的5%。
第十三条 业务费主要用于周转金管理部门办理具体业务时所必需的开支,如项目评估、专家咨询、购置凭证帐册以及弥补办公经费不足和适当改善办公、生活条件等,不得用于发放奖金、补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周转金的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实行“集中管理,集体决策,分工负责,互相监督”的办法。建立项目的调查、论证和报告制度,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在坚持集体讨论的前提下,明确处(科)室、分管局长和局长的审批权限。实行一支笔审批,做到公开性强,透明
度高,监督约束得力,决策民主科学。
第十五条 各类财政周转金在不改变资金的所有权的前提下,由预算部门统一开户,以委托放款形式办理。预算部门和各业务部门间实行两级核算,相应建立对帐、报帐制度。对多头开户的,应予以清理。各级财政预算部门应加强对财政周转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统一开户后,财政周转金的立项、投放与回收,仍主要由各财政业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投放项目的管理应责任到人,并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对资金投向、审批程序和资金回收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考核评比。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负责财政周转金管理的部门,年初编制财政周转金收支计划,年终编制财政周转金年度报表。年度计划和年度报表由本级财政预算部门审核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周转金的核算,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结算准确。对周转金呆帐要定期清理,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对发放时间长、难以收回的国有企业的逾期借款,经批准可部分转增企业资本金。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周转金管理部门不得与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借款关系。县(市)、区财政部门向市财政局申请借入周转金的,其借款报告和借款合同须经局长签发。当地企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与、陪同,也不准由企事业单位提供有关费用。县(市)、区财政部门
向市财政局借到资金后,不准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奖励,如发现接受奖励的,借款立即收回。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周转金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者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制发的《宁波市地方财政有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及其补充通知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6年10月5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博州政办发〔2008〕5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基本建设和国债专项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64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管理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政府部门、借款法人、项目建设单位以及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属于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以下简称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由州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管理。
第四条 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为州本级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和县市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
第五条 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的使用范围:一是使用上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需要地方配套的资本金;二是自治州决定的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建设项目贷款。
第六条 政府信用贷款的使用原则:以财政偿债能力为依托,择优选择、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谁使用、谁归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为加强管理和协调,自治州人民政府成立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财政局。
第八条 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与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以下简称开行新疆分行)商定信用合作的重要事项;签订《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确定合作方向和内容;决策贷款的主要投向;审批项目贷款使用计划;监督贷款使用情况。
第九条 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拟定项目贷款使用计划,报请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负责办理金融合作相关事宜;向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上报贷款使用有关信息;会同州发改委、审计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条 自治州国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州国资经营公司)主要职责:作为州人民政府指定的借款法人,统一对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筹措、使用、归还进行管理;汇总分析上报贷款使用、管理、偿还和工程进度情况;建立贷款资金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防范金融风险。
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贷款承借主体、州本级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负责申报贷款计划,严格按照合同、协议及有关规定使用贷款,确保贷款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上报贷款使用、管理、偿还和工程情况(重大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等信息;办理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州国资经营公司交办的有关贷款管理使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贷款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州国资经营公司按照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下达的项目贷款使用计划,与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贷款承借主体、州本级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使用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协议书》。
第十三条 州国资经营公司设立贷款专户,用于核算贷款的使用和管理,并接受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
第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贷款承借主体、州本级项目建设单位所有涉及统一管理的贷款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贷款承借主体或州本级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贷款时,经项目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由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贷款承借主体或州本级项目建设单位将贷款使用计划申请报州国资经营公司,由州国资经营公司会同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贷款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并核定项目建设进度,经州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州国资经营公司向开行新疆分行申请支付资金,再由州国资经营公司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施工单位或设备材料供应商。
第十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贷款承借主体或州本级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和合同条款规定办理工程、设备价款结算,按时向州财政局、州国资经营公司报送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贷款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贷款的还贷管理


第十七条 州财政局和州国资经营公司根据贷款的还本付息计划,于每年年底前将次年上、下半年的还本付息计划下达县市财政局和州直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从州国资经营公司与开行新疆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放贷之日起开始计息,由州国资经营公司负责统一归集后归还开行新疆分行。
第十九条 州国资经营公司设立还贷准备金帐户,县(市)财政、州直项目建设单位在每年2月20日和7月20日前分两次将上、下半年的还本付息资金上缴州财政局,由州财政局统一存入州国资经营公司还贷准备金帐户,确保还贷准备金专户中有足够的资金偿还到期贷款本息。项目建设配套资金按比例与贷款资金同步或先期到位。
第二十条 县(市)财政、州直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无法按期偿还时,州财政局根据州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还款承诺函将从下拨的财政资金中直接扣划至州国资经营公司还贷准备金帐户,保证贷款的按期足额偿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