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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6:30:22  浏览:88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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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第10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5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精简行政许可项目的精神,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市人民政府对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研究决定:取消行政许可项目18项,调整31项,保留168项。垂直管理单位的许可项目未纳入此次公布范围。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既要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变相审批,也要防止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市人民政府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实行目录管理。今后新增、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直各有关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与本决定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8项)
2、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1项)
3、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68项)

附件1:
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核准 市发改委
2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3 外国人准迁证核发 市公安局
4 外国人出入境许可(需省公安厅授权) 市公安局
5 外国人居留证核发 市公安局
6 外国人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许可 市公安局
7 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市公安消防支队
8 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证件核发 市地方海事局
9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 市体育局
10 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备案 市商务局
11 加工贸易食糖、冻鸡、氧化铝等进口合同审批 市商务局
12 加工贸易业务许可 市商务局
13 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 市环保局、市卫生局、
市公安局
14 放射性同位素购置核准 市环保局
15 碘盐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 市卫生局
16 食品摊贩和集贸市场食品经营者卫生许可 市卫生局
17 洞庭湖蓄洪区安全船、报警设施、救生器具变卖及安全楼台拆除审批 市水利局
18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的林木更新抚育采伐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附件2:
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1项)

实施
单位 序
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调整后项目名称




















局 1 爆破作业审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爆破作业审批、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2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特种行业(典当业、旅馆业、公章刻制业)许可证核发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3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签注及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4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签发及签注(需省公安厅授权)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台湾、大陆两地居民往来通行证核发及签注(需省公安厅授权)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需省公安厅授权)
5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枪支运输、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枪支运输许可证核发



局 6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局 7 船员职务适任资格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船员(包括引航员)职务适任资格认可
8 在港口区域内使用岸线建造建筑物审批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审批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9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核发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市运
管处 10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机动车维修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局 11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批准和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12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委 1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和人员执业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局 14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开办武术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局 15 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含公园)、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含公园)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16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及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局 17 林木采伐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湖南省林业条例》 木材采伐证、运输证核发
木材运输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8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临时占用林地、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19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需省林业厅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批(需省林业厅授权)
20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需省林业厅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需省林业厅授权)







局 21 成立宗教团体审查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成立、变更、注销宗教团体审批
22 改建、扩建、重建(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市民族宗教局承办)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筹备设立(含重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外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
设立寺观教堂以外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局 2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和超5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重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办 24 市区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市区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核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局 25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26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7 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
市农
业局 28 拖拉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市安
监局 29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类)核发







局 30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1号)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备案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
市广
电局 31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附件3:
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6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立依据 备注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市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 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 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审核 市发改委 《湖省南省信息化条例》
4 使用袋装水泥行政许可 市经委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十四条
5 教师资格认定 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6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 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7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审查 市科技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市建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9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市建委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0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市建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1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建筑超重机械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市建委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12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及准购证核发
市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13 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4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市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5 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通行许可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6 出入境通行证核发(需省公安厅授权)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17 普通护照核发或变更、加注(需省公安厅授权)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18 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 市公安局 《中华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19 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市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0 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市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1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2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和消防安全审核 市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23 城市养犬审批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发布)
24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市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5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市公安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26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7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8 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许可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9 非机动车登记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0 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1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市公安消防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2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市公安消防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3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34 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35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36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市人事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7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市劳动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8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市劳动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9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市劳动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0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市劳动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1 外国人来湘就业审批(需省劳动保障厅授权) 市劳动保障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2 台港澳人员来湘就业审批(需省劳动保障厅授权) 市劳动保障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3 采矿权许可 市国土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44 临时用地许可 市国土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5 供地许可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由市
国土
资源
局承

46 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许可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7 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许可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法》
48 集体建设用地许可 市人民政府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9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
50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51 港口经营许可 市交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52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市交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53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可 市交通局、市地方海事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54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市交通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5 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 市交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56 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 市交通局、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57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市运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58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市运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59 危险货物公路运输人员上岗资格证核发 市运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60 增加客运道路班线许可 市运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61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市公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62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市公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63 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树木审批 市公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64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市公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65 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河、跨河、拦河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有关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审核 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发﹝1987)78号)、《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66 水路运输业务及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经营许可 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7号)、《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67 在内河通航水域、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活动审批 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68 船舶进出口内河港口签证 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69 在港口的船舶冲洗、排放、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审批 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70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 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
71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市地方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72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上岗资格证核发 市驾培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73 设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许可 市驾培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74 统计调查项目备案 市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75 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市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76 统计信息及密级统计资料的公布审核 市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77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审核 市广电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78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审批 市广电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79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市体育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80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审批 市体育局 《全民健身条例》 (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二条
81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市城管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82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市城管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83 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市城管局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100号) 公园
绿地
由市
园林
局负
责审

84 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 市城管局、市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85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市城管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86 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 市商务局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87 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 市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湖南省林业条例》
88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植物审核
(需省林业厅授权) 市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89 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猎采许可 市林业局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90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91 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审查 市林业局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92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核发 市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93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市粮食局 《粮食收购条例》 (国务院令第244号)
94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教徒培训班审批 市民族宗教局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95 在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广告片等审批 市民族宗教局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426号)
9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市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3号)
97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 市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98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市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99 转移危险废物审批 市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00 环境保护拨款、贷款贴息项目竣工验收 市环保局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101 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延期完成治理任务审批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由市
环保
局承

10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市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10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市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04 医疗广告证明审核 市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05 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许可 市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06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 市卫生局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107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签发 市卫生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108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市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09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市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10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及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核发 市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111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市卫生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112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市卫生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13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市卫生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14 商品房预售许可 市房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15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定 市房产局 《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79号)
116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认定 市拆迁办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117 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房屋使用性质审批 市规划局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118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市规划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19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市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20 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停止供水审批 市公用事业局 《城市供水条例》 (国务院令第158号)
121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市公用事业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22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市公用事业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23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 市公用事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24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核发 市公用事业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
125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市文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26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市文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27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市文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28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由市
文化
局承

129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130 占用农业生产用地的建设项目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审核 市农业局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131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审核 市农业局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132 征用蔬菜基地审批 市农业局 《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133 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3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
135 取水许可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136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市水利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37 填堵城市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批 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由市
水利
局承

138 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39 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40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41 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许可 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142 江河(含洞庭湖)的故道、旧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或拆毁审批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
143 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市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144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市水利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145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市畜牧水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5号)
146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市畜牧水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47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市畜牧水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48 动物诊疗许可核发 市畜牧水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49 渔船及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 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150 渔业船舶登记发证、牌照核发 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湖南省渔业条例》
151 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 市动物防疫监督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52 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迁移审批 市人民政府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100号) 由市
园林
局承

153 城市规划区内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市园林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54 三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市园林局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100号)
155 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市园林局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100号)
156 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市安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57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 市安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58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市安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59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扩建审批 市安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160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市安监局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161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认定 市安监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62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工程许可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岳麓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63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市新闻出版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164 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个人出卖、转让、赠送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 市档案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165 拆除人防工程审批 市人防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66 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市人防办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167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 市人防办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168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认可 市人防办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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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执法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执法暂行规定
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崇文区、海淀区试行人民警察巡察执法的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崇文区、海淀区。
第三条 市公安局崇文分局、海淀分局内分别设立人民警察巡察支队。巡察支队(以下称巡察部门)在公安分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道路、广场范围内的巡察工作。

崇文区、海淀区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应当依法配合人民警察巡察部门做好巡察执法工作。
第四条 市公安局和崇文区、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崇文区、海淀区人民政府应指定部门负责巡察执法的协调工作。

第二章 巡察部门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警察巡察部门的职责:
(一)在道路、广场范围内
1、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2、维护交通秩序;
3、维护市容环境整洁;
4、维护城市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
5、维护经济秩序。
(二)参加突发性灾害事故的救援工作,救助急需帮助的人。
(三)依法由人民警察巡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人民警察巡察部门有权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200元以下罚款;
(三)没收财物;
(四)吊扣一个月以内机动车驾驶证或车辆牌证。
第七条 人民警察巡察执勤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验居民身份证、外来人口暂住证、营业执照、占路许可证或者其他证件;

(二)讯问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有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扣留与违法行为或者犯罪嫌疑有关车辆、物品;
(三)对违法行为人传唤或者强制传唤,缉捕被通缉的犯罪分子和现行犯罪行为人;
(四)在追捕、救援、救护等紧急情况下,临时征用公私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第八条 对在道路、广场上流浪、乞讨、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等人员,肇事、滋事的精神病人,危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折醉酒人,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应予收容、约束,送交附近公安派出所处理。

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九条 对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应当
处警告、200元以下罚款的,由人民警察巡察部门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应当处200元以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报送公安分局或者公安派出所处理。
第十条 非法运输、销售、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扣留全部烟花爆竹、非法所得,报送公安分局或者交当地公安派出所处理。
第十一条 在禁止养犬区的道路、广场上携犬活动的,对携犬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所携犬。
在禁止养犬区的道路、广场上贩卖活犬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贩卖的犬。
第十二条 沿街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遮阳棚及其他设施出现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责令设置单位立即改正或者拆除,并对其负责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从临街建筑物上向下抛掷物品的,对行为人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罚款或者警告:
(一)行人不走人行道,或者过车行道不走人行横道的;
(二)骑坐或者钻跨交通隔离设施的;
(三)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四)手推车(倒垃圾、运煤、工地范围内运料除外)、排子车、畜力车在三环路以内道路行驶的。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停放机动车或者临时停车违反规定的,处5元罚款,对应吊扣车辆版证或者驾驶证的,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取缔,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未经批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或搭建各种设施的,或超过批准的范围、期限占用道路的;
(二)往车行道上排水或者抛弃物品妨碍交通的;
(三)未经批准,设置停车、存车处的;
(四)在道路上玩球、跳舞、演技、游艺、散放畜禽的;
(五)在道路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活动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应当赔偿损失的,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政管理部门处理;应当拘留处罚的,报送公安局处理。
(一)移动、损毁、拆除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
(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道路的。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车辆、行人不听疏导、指挥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影响灭火救灾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应当拘留处罚的,报送公安分局处理。
第十九条 停车、堆物堵塞消防通道,埋压、圈占或者损毁公共消火栓及其他消防设施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改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报送公安分局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第一项行为的,5元罚款;有第二至六项行为的,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
(一)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
(二)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焚烧杂物、垃圾、树叶,或者堆放树技、掏挖的污泥不及时清运的;
(三)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在道路上泄漏、遗撒的;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围挡、污水流溢、施工车辆车轮带泥上路行驶的;
(五)在临街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物品的;
(六)在街道摆摊、设点,不按规定保持环境卫生的。
第二十一条 张挂、张贴的标语、宣传品、广告、招牌残缺不全、污损不整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设置户外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出现损坏或者显示不全的,限期修复,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上罚款。逾期不修复的,移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在道路上临时摆摊经营,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或者不亮照经营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无照经营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商品、经营工具。
第二十五条 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处50元以上200以上罚款,并处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商品、经营工具;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报送公安分局处理。
第二十六条 非法买卖外汇、金银、金银制品的,扣留非法买卖的物品,没收非法所得,处200元以下罚款,扣留的物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报送公安分局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买卖发票、报销凭证及其他证券的,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买卖的票证,处5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送公安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恢复原状,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践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
(二)钉拴刻画树木、攀折花木的;
(三)在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对应予赔偿的,移送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处理。
(一)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的;
(二)在绿地或者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位的;
(三)在草坪或者花坛内堆物堆料的;
(四)驾驶车辆或者从事其它作业撞伤、撞倒树木、绿化设施;
(五)向绿地倾倒污物、排放污水,严重污染绿地的。
第三十条 向排水沟、雨水口、检查井内倾倒污水、垃圾、粪便、渣土等废弃物的,责令恢复原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依照本规定暂扣的物品,被暂扣物品人自接到发还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来领取的,按无主物处理。
第三十二条 行为人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伤害的,由行为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三十三条 处警告、50元以下罚款,由人民警察巡察人员当场执行。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罚没财物,由巡察支队裁决。裁决前,应对当事人进行传唤、讯问和取证。
第三十四条 对应当裁决200元以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应当给予劳动教养、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巡察部门立即报送当地公安分局或者交公安派出所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按照本规定应当移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巡察部门应制作案件移送书,连同有关证据和查扣、没收的物品,在3日内移送主管部门。
被移送的部门对移送的案件应当受理,不得拒绝,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的人民警察巡察部门。
第三十六条 巡察部门在执法时,应使用统一制作的当场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裁决书。
第三十七条 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及其变价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巡察部门处罚裁决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公安分局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公安分局裁决的,可以在接到复议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警察巡察部门依照本规定,移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对该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都包括本数在内。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属于人民警察巡察部门与其他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22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股东变更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股东变更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9〕第12号)

1999年1月18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司股东变更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8〕第128
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因停业、解散、注销、被吊销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的,
该法人股东的债权债务及对外投资应当进行清算。该法人股东所持该有限责任公
司股份可以转让给其他人,并由清算组织或债权债务责任人代表原法人股东行使权
利,签署有关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书。该法人股东丧失法人资格后,其投资入股的有
限责任公司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注销。
自然人股东因出国和被判刑不能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
为履行其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自然人股东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取得其股
东地位。
上述股东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变更或注销登记时,除需提交变更、注
销登记的有关文件材料外,还应依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原法人股东的清算决定或
有权机关的财产处置决定,原自然人股东出具的委托书或继承、遗赠证明等法律文
书。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