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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流转的可行性探索/谢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6:22:17  浏览:84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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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述

  我国最早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作出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是1962年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条例修正草案》第21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中规定,“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是首次提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并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

  宅基地,主要是指农村居民的住宅用地及其附属用地,也有少量城市宅基地,是少数城市居民之私有房屋所占城市的国有用地。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其他附着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最可靠资产,是一种带有福利性质的权利。它应当具有财产权的功能,换句话说,宅基地使用权应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法律特性:

  一是占有主体特定性。《宪法》和《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者农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土地的有限性决定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一般不能申请

  二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性。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是通过申请取得的,宅基地申请取得并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而是可以无偿取得、无期限的使用。

  三是宅基地使用权用途的限定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我国《物权法》规定农民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和附属设施。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不能建造商业用途的设施和农业生产使用的设施。

  四是宅基地使用权处分限定性。《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说明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出租出卖,而《担保法》第37条宅基地的使用权的抵押作了禁止性规定,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确实可以买卖、抵押、出租的。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这一规定实际上禁止了宅基地使用权向城里人流转的可能性。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是受限制且不完全的用益物权。笔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处分权能应有这几种方式,买卖、抵押、交换、置换、赠与、放弃。

  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流转的理论探索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转移对宅基地的占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目前就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流转的规定,存在政策规范与法律规则矛盾、行政管制和司法裁判的冲突。理论界对宅基地使用权是否能抵押流转同样存在争议。赞同开禁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应当允许农民抵押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不仅能够缓解农民贷款难的问题还能盘活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叶剑平( 2000 )认为宅基地产权制度应适应农村城市化的趋, 应当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以出租、转让、抵押等形式进行流转, 以促进农村土地的有效利用。①高富平( 2001)则主张在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前提下, 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抵押, 但实现抵押权时, 要求受让人交纳一定出让金。同时必须建立相应的农村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监管措施等,防止农村土地过度利, 有效保护耕地和农业生产的发展。②洪增林( 2007)则提出了宅基地的抵押流转设计模式。他分析了宅基地抵押流转系统中的各主体的行为和关系以及宅基地抵押流转的操作过程。③

  反对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流转的观点认为,农村缺乏社会保障体系,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放开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就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将可能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能出现人多占宅基地、出现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的热潮,造成国家土地管理制度在执行中的混乱。其中,孟勤国(2005)认为,作为短缺资源的宅基地一旦放开,农民总是会因为贫困而急于卖地,进而处于不利的谈判地位,而廉是买方购买宅基地的根本动因。因此,如果宅基地交易开禁,则会形成大规模的土地兼并,成中国社会最后一次大规模剥夺农民的浪潮。④陈霄,鲍家伟(2010)认为,现行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设计的核心就是为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需要,所以才仅仅赋予宅基地使用权以占有和使用的权能。如果推进农村宅基地产权市场化改革,允许农民行使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能,则抵押权实现风险就会与国家设计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初衷相矛盾。⑤笔者认为,农民行使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并不影响集体对宅基地享有的所有权,当农民转让或抵押房屋时,仅仅是宅基地使用权人更换了主体,农民获取的也只是地上建筑物的收益,并不构成对集体权侵犯。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随着房屋的转让、抵押而有条件的转让、抵押,以实现物尽其用的目的。

  三、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流转的现实探索

  虽然目前针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流转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术理论界对此也一直争论不止,但是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各地依据自身具体情况,纷纷开展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流转的实践探索,并取得了相应的好效果。

  (一)成都市“两权一房”抵押融资模式。两权一房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农村房屋抵押融资的前提条件是借款人要保证设定抵押的房屋依法偿债后有适当的居住场所,且须征得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

  (二)广东办法。2005年,广东省政府颁布《广东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首次以政府规章的立法形式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流转的原则、条件、流转对象、期限、流转法律关系、流转权益分配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较全面的规制。

  (三)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模式。2008年12月4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成立。2010年重庆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宅地的登记确权工作的全面完成的基础上,推进农户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农村承包地和林地产化, 开展农村土地、林权等生产要素抵押、质押和涉农保险试点, 将成为今后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化改革的重心和方向。这说明, 重庆市政府的农村宅基地抵押试点正逐步开始动,已经逐渐放开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抵押方面的政策限制。⑥

  (四)天津宅基地换房模式。宅基地换房指在国家现行政策的框架内,坚持承包责任制不变、可耕土地不减、尊重农民自愿的原则,高水平规划、设计和建造有特殊,适于产业聚集和生态宜居的新型小城镇。天津宅基地换房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先以土地出让收益权质押方式由银行贷款解决,而置换出的经营性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有偿出让,政府收益部分(财政税收)返还于小城镇建设。房屋建好后,农民按相应的标准以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⑦

  笔者认为上述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流转的探索,在一定程度上盘活了宅基地,体现了宅基地的物权价值;也解决了部分农民融资贷款困难的问题;甚至参与宅基地抵押流转的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促进了城镇化的进程。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流转依然存在宅基地抵押实现无保障、抵押合同无法律保障等硬伤没有合理解决途径。

  四、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流转面临的问题

  由于我国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流转的限制,特定主体在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出卖、出租,也不可抵押,有地上建筑物的,也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抵押流转。因此,各地在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流转试点的过程中,都相应的存在下列问题:

  (一)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流转法律制度的困境

  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农村房屋可以抵押,但是房屋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是禁止抵押的。这导致在农村房屋抵押流转实践中出现了诸多矛盾冲突。而目前我国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有法律依据的。《宪法》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该条规定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宅基地上的住房是可以出卖出租的,只是对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作了限制。

  2、宅基地上农村房屋买卖主体的限制规定。1999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04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第13 条明确提出:“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上述规定了买卖农村房屋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3、宅基地上房屋抵押流转及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流转的规定。《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可以抵押。”第37条又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这是“地随房走”原则。上述法律规定农村村民的房屋属于抵押财产的范畴,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但是法律又禁止将农村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抵押。这样一来,如果农民以房屋作为抵押,实现抵押权时,新的房屋受让人将不能同时取得房屋所及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导致地房分开,可实际上农村房屋是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两者是不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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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的医疗待遇,规范管理,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及《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四月二日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的医疗待遇,规范管理,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及《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门诊大病如下:

  第一类包括:高血压病(Ⅱ期及Ⅲ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

  第二类包括: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

  肾脏、心脏瓣膜、角膜、骨、皮肤、血管及骨髓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心脏和肝脏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适用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分期分批增加门诊大病病种。

  第三条 本办法第一类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本办法第二类门诊大病的相关规定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

  第四条 参保人患门诊大病,应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诊断医院(详细名单见附件1)按以下程序办理确诊审核手续:

  (一)专科主诊医师填写《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经相应专科诊断小组2名医师审核签名(其中1名为该诊断小组组长),医保办确认盖章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将《证明书》内容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传递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证明书》原件及相关疾病证明材料复印件由诊断医院按月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建档保管。

  参保人既往已确诊患有门诊大病、且近1个月继续用药治疗者,应向诊断医院的主诊医师提供近期门诊就诊记录及原确诊该疾病的相关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再按以上程序办理。

  诊断医院应当按照门诊大病的准入标准为参保人提供《证明书》。

  (二)符合条件办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应当由本市诊断医院或本人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的当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书》,报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

  诊断医院应将门诊大病相关的专科诊断小组及医生名单报市社会保险机构,诊断小组组长及成员应为具有本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诊断小组有人员变动时,诊断医院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市社会保险机构。

  第五条 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后,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和《证明书》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未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不支付其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发生急诊抢救的;

  (二)在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下同)其他地区长期居住,在居住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门诊大病(第一类)的医疗机构,并已经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了备案手续的;

  (三)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在工作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门诊大病(第一类)的医疗机构,并已经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的。

  参保人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需要进行门诊血液透析的,应在我市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2)进行血液透析。

  参保人就医时应使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并妥善保管病历及辅助检查结果备查。参保人同时患多种门诊大病的,在确认第二种门诊大病时,不再领取《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可在市社会保险机构或本市诊断医院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和《证明书》领取,更换时应提供旧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备查。参保人遗失《证明书》或《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专用门诊病历》的,应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到原诊断医院医保办或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补办(领)。

  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参保人更换的病历统一交社会保险机构存档。

  第六条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第一类)、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确认后,享受以下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门诊大病(第一类)在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诊疗项目目录内的诊疗项目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其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上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属于门诊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范围内的,按70%分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门诊大型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不列入本条规定的记账范围。

  第七条 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及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门诊大病(第二类),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80%支付。

  第八条 参保人发生的门诊大病(第一类)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年度进行审核报销,逐步实行记账。

  第九条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因门诊大病(第一类)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专科医疗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属于个人支付的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因个人账户资金不足个人所付现金也应记账。

  参保人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在门诊进行血液透析的透析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由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刷卡记账。

  第十条 参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审核报销:

  (一)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进行门诊腹膜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核素治疗的;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情形。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将门诊大病的费用情况每月汇总后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结算。

  第十二条 参保人被认定患门诊大病(第一类),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门诊大病(第一类)待遇的有效期为两年,如所患疾病仍未治愈、需继续门诊治疗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第十三条 在门诊大病的认定过程中,诊断医院、参保人弄虚作假的,其所做的认定无效,参保人应重新进行门诊大病的认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实行。

  附件:1.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医院名单
     2.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指定门诊血液透析医院名单


  附件1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医院名单

  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中医院、深圳市东湖医院、深圳市康宁医院、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罗湖区人民医院、福田区人民医院、南山区人民医院、盐田区人民医院、宝安区人民医院、龙岗区中心医院、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医院。

  附件2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指定门诊血液透析医院名单

  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中医院、罗湖区人民医院、福田区人民医院、南山区人民医院、宝安区人民医院、宝安区西乡人民医院、龙岗区中心医院、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医院。

吉林省公路管理局关于下发《吉林省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程(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公路管理局


吉林省公路管理局关于下发《吉林省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程(试行)》的通知

吉公养管[2004]11号 


  各市、州公路管理处: 
  现将《吉林省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吉林省公路管理局。 
附件:吉林省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程(试行) 
                        二OO四年一月十八日 
抄报:吉林省交通厅 
        吉林省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维修作业人员、设备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车辆通行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一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在开放交通条件下的养护维修作业,其它情况的养护维修作业可参照应用。 
  第三条 实施养护维修作业的单位均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和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并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参加养护维修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操作,有特殊要求的工种,应经专业培训获合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操作。 
  第五条 养护维修作业的安全设施一旦已经设置,在未完成作业之前不能随意撤除、改变设置位置、扩大或缩小作业区范围。必须用清楚和确定的方法引导车辆驾驶员以及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区域,所有的安全设施要处于清晰可见和良好的状态,确保养护维修作业区安全控制的有效性。 
  第六条 公路养护维修的安全作业,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交通行业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 
           第一节 公路养护作业 
  第七条 从事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具有反光功能的桔黄色安全标志服。 
  第八条 公路路面养护按作业区交通控制要求设置相关的渠化设施和标志。夜间养护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并设置警示灯光信号。 
  第九条 严禁在能见度差(如夜晚、大雾天)的条件下进行人工清扫路面。在人工清扫范围内必须设置安全设施或设置有效的交通控制区。 
第十条 进行明火熬制沥青时,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中的有关安全作业规程执行。 
  第十一条 在发生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上进行养护作业时要指派专人观察险情,以防意外伤人。 
  第十二条 在路肩、边坡等路段养护作业时,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并注意防止危岩、浮石滚落伤人。 
  第十三条 坑槽、沉陷等病害修补不能当天完成的,应按本规程规定布置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 
  第十四条 雾天由于能见度较低,通常不宜进行养护维修作业;雾天需要进行抢修时,所有安全设施上均须设置黄色施工警告灯号。 
  第十五条 在山区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由于视距条件较差,车道坡度较大,要作好交通指挥;作业区的布置应考虑纵坡的影响增加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节 桥梁、涵洞养护安全作业 
  第十六条 桥梁、涵洞养护现场要设置明显的施工安全标志,桥面养护必须按作业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渠化装置和标志,并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作业完毕应及时撤除。 
  第十七条 桥梁养护时,首先要了解架设在桥面上下的各种管线,并要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必要时应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第十八条 高空作业要有牢固的安全设施,在桥梁外栏作业须设置悬挂式吊蓝或脚手架,作业人员须系安全带。 
  第十九条 拆桥梁和涵洞中使用空压机、风镐破碎时,必须戴好安全帽和防护眼镜,防止碎石击伤。 
  第二十条 斜拉桥、钢桥、吊桥维修时,需设置脚手架或液压升降操作平台,并做好临时防护。脚手架底部或液压升降机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一条 桥墩、桥台维修时,应在上、下游航道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夜间须设置灯光警示信号,必要时与航道管理部门取得联系予以配合。 
              第三节 隧道养护安全作业 
  第二十二条 隧道路面养护作业时,按作业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作业完毕及时撤除。 
  第二十三条 登高堵漏作业时,作业人员要正确使用劳防用品,使用防水材料时,严禁烟火。 
  第二十四条 在养护维修明洞和半山洞时,要及时清除山体边坡或洞顶危石,以防伤人。 
  第二十五条 在隧道衬砌局部坍塌养护作业时,可在塌方范围选择适当位置做坍体护拱,作业人员可在其掩护下操作。 
  第二十六条 当检测的隧道内CO浓度或烟尘浓度高于规定的容许浓度时,作业人员应及时撤离,并开启或架设通风设备进行通风。 
  第二十七条 在未设置照明设施的隧道内养护作业时,应在隧道洞门外设置限速等安全警示标志,并指派专人负责交通。 
  第二十八条 对隧道侧壁及项棚用水冲洗清洁时,应注意保护洞内的电器设施,以防受潮漏电。 
  第二十九条 长隧道和特长隧道内必须在适宜位置设置消防器材库,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状态。 
  第三十条 隧道内不准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或取暖。隧道内的紧急停车带、行车(人)横洞、避车洞及错车道不准堆放物品。 
           第四节 冬季除雪养护作业 
  第三十一条 冬季养护作业的重点是除雪防滑。各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广泛收集气象资料,作好除雪准备。除雪以机械除雪为主,人力除雪为辅。应注重桥面引道、坡道、弯道、城镇出口、匝道、收费广场等重点区段的除雪防滑。 
  第三十二条 除雪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雪机械设备准备:在冬季来临之前,必须将除雪机械维修好,并储备必要的配件、融雪剂、防滑料。每次除雪后,应对除雪机械设备进行保养、修理,以备下次使用。 
  2、为了有效地进行冬季作业,应将路面、路肩、桥头、桥梁伸缩缝等予以整修,以便除雪机械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十三条 因除雪机械种类较多,为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应对驾驶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及特殊作业培训。 
  第三十四条 除雪作业分为新雪除雪、压实雪处理。除雪作业应做到以雪为令,随下随除,同时加强交通管制,以最快的速度及时清除,防止路面积雪(被压实),并做到除雪和防滑相结合,未做到及时清除积雪、积冰路段,应本着先防滑后全面除雪的原则,确保车辆通行安全。 
  第三十五条 在使用抛雪机作业时,应有人员做好交通控制,指示车辆通行。抛雪方向应按机械行驶方向的右侧,严禁逆向行驶和反向抛雪。 
  第三十六条 在使用推雪铲作业时,任何人不得在推雪铲周围停留。 
           第五节 公路绿化养护安全作业 
  第三十七条 凡需占用车道作业的,必须按作业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渠化装置和标志。 
  第三十八条 在一级公路中央隔离带绿化养护时,绿化施工用具一律安置在中央隔离带或绿化区域里。 
  第三十九条 运送树、花草时应设置有关的警告标志,装卸人员要互相配合,严禁边开边卸。 
  第四十条 树枝上有架空电线的,应与供电局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在确保安全情况下才能施工。 
  第四十一条 遇大风、大雨、下雪、雾天必须停止上树操作。 
  第四十二条 上树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上树工具要带好,防止落下伤人。修剪树枝要注意交通安全,防止整修的树枝打伤行人,应将剪下来的树枝放在路肩同方向的内侧。 
  第四十三条 运树时要用绳子将树困扎牢固,避免在运输途中落下伤人。超长、超高、超宽要办理手续,要按交通规则载货规定装运。 
  第四十四条 运树途中车上不宜站人,严禁随车装卸人员站立在树上。 
            第六节 养护机械操作人员安全作业 
  第四十五条 养护机械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过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驾驶执照、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养护机械,不准操作与操作证不相符的机械设备。 
  第四十六条 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撤离工作岗位,不准将养护机械交给非本机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机械作业区和操作室内。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第四十七条 操作人员及配合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戴安全帽等。 
  第四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指挥调度,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任何人不得强迫操作人员违章作业。 
  第四十九条 养护机械应按其技术性能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养护机械不得使用。 
  第五十条 养护机械在施工作业前,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作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与施工条件,服从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遵守现场施工安全规程。 
  第五十一条 下挖工程,施工作业区域内有地下电缆、光缆及其它管线时,应查明位置与走向,用明显记号标示,严禁在离上述管线2m距离以内作业。施工前,应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取得配合,方可施工。施工中,如发现有危险品或其它可疑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下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 配合作业的人员,应在养护机械回转半径之外工作,如需进入养护机械回转半径之内时,必须停止养护机械回转并可靠制动,机上、机下人员密切联系。 
  第五十三条 养护机械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如限于现场条件,必须在靠近线路旁作业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养护机械工作装置运动轨迹范围与架空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养护机械在夜间作业时,作业区内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五十五条 养护机械必须按要求配备公安消防部门检定合格的消防用品。 
  第五十六条 操作人员必须执行工作前的检查制度、工作中的观察制度和工作后的检查保养制度。 
  第五十七条 操作人员应认真准确地填写运转记录、交接班记录。多班作业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交待清楚养护机械的运转情况、润滑保养情况及施工技术要求等。 
  第五十八条 养护机械在施工现场停放时,必须注意选择好停放地点,关闭好驾驶室。有驻车制动装置的要拉上。坡道上停机时,要打好掩木或石块。夜间应有专人看管。 
  第五十九条 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养护机械,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第三章 养护安全设施及布置 
  第六十条 渠化装置:渠化装置应设置于改变交通流方向的位置以及养护维修作业区附近,主要有四种:锥形交通路标、安全带、路栏和消能抗撞桶。 
  1、锥形交通路标属柔性渠化装置,由橡胶材料制成。形状为圆锥形,其上有红白相间色,且应有反光功能。为防止在使用中被随意移动,底部应有一定的摩阻性能。布设间距为15m。 
  2、安全带属柔性渠化装置,由布质或塑料制成,宽度为10cm,带上有红白相间色,且应有反光功能。宜与其它设施一起组合使用,设置于需要分隔车流与作业区或双向车流的车道的地方。 
  3、路栏属刚性渠化装置,有两种形式,其上有桔黄和黑相间色,且应有反光功能。设置于需要隔离车辆或引导车辆改道的地方。 
  4、消能抗撞桶:由高强合成材料制成的空心装置,其上有桔黄和黑相间色,顶部可安装黄色施工警告灯号。使用时其内部灌水袋或其它消能材料。设置于需要隔离车辆或引导车辆改道的地方。 
  第六十一条 防冲撞装置:带有动力装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吨位大于15吨,颜色为醒目桔黄色,装有黄色施工警告灯号,其尾部有醒目的标志牌,图案可按需要改变。使用时其尾部应面向车流方向,设置于作业区上游10m~50m处。 
  第六十二条 施工警告灯号:施工警告灯号分闪光灯号和定光灯号两种,有关要求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规定。施工警告灯号宜与其它安全设施一起组合使用,安装于路栏、消能抗撞桶、防冲撞装置或独立活动支架上。一般设于夜间养护维修作业路段附近。 
  第六十三条 养护维修作业交通标志:为公路养护维修作业而设置的交通标志,属于临时性交通标志。主要有禁令标志、警告标志和施工区标志三种交通标志,有关要求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规定,交通标志应设置于醒目且能使车辆驾驶员有足够反应时间的位置。 
  第六十四条 夜间作业时,必须在作业区内设置照明灯,以增加照明度,照明应覆盖整个作业区域,但不应给车辆驾驶员产生眩光。 
  第六十五条 养护维修作业时,应顺着交通流方向设置与养护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设施。作业完成时,应逆着交通流方向撤除所有与养护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防护设施,恢复正常交通。 
            第四章 养护维修作业区的布置 
  第六十六条 作业区交通控制的目的是为了安全改变交通流方向,使车辆顺利通过或绕过作业区,防止发生交通事故,保护养护维修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六十七条 作业区交通控制布局要考虑养护维修作业的特点、时间和周期、交通量、经济效益等因素,区域内交通标志的设置必须合理、前后统一,起到引导车流平稳变化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 必须考虑到工程车辆进出作业区的安全,要设置专门进口和出口。尽可能避免工程车辆在进口或出口处与其它车辆发生冲突。如果这种冲突无法避免,必须采取相应的交通控制措施。 
  第六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养护维修作业区布置适用于公路的大中修、改建以及日常保养。 
  第七十条 作业区基本组成:作业区有六个分区(1)警告区;(2)上游过渡区;(3)缓冲区;(4)工作区;(5)下游过渡区;(6)终止区。 
  第七十一条 作业区基本布置: 
  1、警告区:警告区是从最前面的第一块交通标志开始到作业区的第一个渠化装置为止,最小长度为500m。警告区内必须设置施工标志、车辆慢行标志和线形诱导标,其它标志可视情况而设置。在警告区范围内有入口匝道,则须在匝道右侧路肩上设置交通标志。 
  2、过渡区:当需要关闭车道(紧急停车带)时,必须设置过渡区。过渡区的设置尽可能使车流的变化平缓。过渡区通常由渠化装置或路面标线所组成。下游过渡区最小长度为30m。 
  3、缓冲区:缓冲区的最小长度为50m。其与上游过渡区之间应设置防冲撞装置。 
  4、工作区:工作区是养护维修作业人员活动和工作的地方,其长度一般根据养护维修作业的需要而定,车道与工作区之间用锥形交通路标进行分隔。工作区应为工程车辆提供安全的进出口。 
  5、终止区:终止区最小长度为30m。 
  第七十二条 一级公路作业区布置与第八十条作业区布置相同,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1、同一方向不同车道施工作业区布设间距须不小1500m,否则可考虑分期施工。 
  2、改变交通流方向的作业区布置:利用一级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口,将非养护维修作业路段改为双向交通,因此,作业区的布置可与开口位置结合,适当增减交通控制区的长度。 
  3、小范围、短周期的养护作业:应当设置防冲撞装置,配备交通指挥人员,并用渠化装置将作业区围起来。 
  第七十三条 一般公路作业区布置: 
  一般公路主要指二级以及二级以下等级公路,作业区布置与第八十条作业区基本布置相同,但考虑到一般公路车速较低和空间条件较差,作业区的分区可以作适当的简化。 
  作业区的布置:一般公路养护维修时必须要设置的交通标志是道路施工标志、车辆慢行标志和线形诱导标,其它标志可以视具体情况而设置。渠化装置主要是锥形交通路标路栏。在有些情况下可专门配备作业区交通指挥人员。 
  路段养护维修作业:路段养护维修作业时,除必要的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外,在双向两车道和未分车道的道路养护作业时还必须在两个方向各配备一名交通指挥人员,其他情况可视条件而定。 
  弯道上养护维修作业: 弯道上进行养护作业由于视距较差需要对作业区的布设作特别的处理。 
  改道养护维修作业:在整个路面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为了不影响交通,需要设置交通便道可以保证交通的畅通。 
  路肩养护维修作业:在路肩上养护维修作业对车辆行驶有间接影响,要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移动养护维修作业 :在作业区位置是变化的情况下,属于移动养护维修作业。移动养护维修作业应设置防冲撞装置。 
  第七十四条 特大桥梁桥面作业区布置: 
  警告区:警告区是从最前面的第一块交通标志开始到作业区的第一个渠化装置为止,最小长度为100m。警告区内必须设置设施标志、车辆慢行标志和线形诱导标,其它标志可视情况而设置。在警告区范围内有入口匝道,则须在匝道右侧路肩上设置交通标志。 
  过渡区:当需要关闭车道(紧急停车带)时,必须设置过渡区。过渡区的设置尽可能使车流的变化平缓。过渡区通常由渠化装置或路面标线所组成。下游过渡区长度。最小长度为15~30m。 
缓冲区:缓冲区是养护维修作业人员活动和工作的地方,其长度一般根据养护维修作业的需要而定。车道与工作区之间用锥形交通路标进行分隔。工作区应为工程车辆提供安全的进出口。 
  终止区:终止区最小长度为15m。 
  不改变交通流方向的作业布置:通常情况只封闭一条车道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在有单向3车道的情况时,封闭部分的宽度最大不宜超过两条车道。 
  在大桥上进行小范围、短周期养护维修作业,应当设置防冲撞装置,配备交通指挥人员,并用渠化装置将作业区围起来。 
  第七十五条 隧道路面作业区布置:隧道作业区的布置须有足够的照明。 
  作业区基本布置: 
  警告区:警告区是从最前面的第一块交通标志开始到作业区的第一个渠化装置为止,最小长度为100m。警告区内必须设置施工标志、车辆慢行标志和线形诱导标,配备一名交通指挥人员,其它标志可视情况而设置。 
  过渡区:当需要关闭车道(紧急停车带)时,必须设置过渡区。过渡区的设置尽可能使车流的变化平缓。过渡区通常由渠化装置或路面标线所组成。下游过渡区长度。最小长度为15~30m。 
  缓冲区: 缓冲区的最小长度为30m。其与上游过渡区之间应设置防冲撞装置。 
  工作区:工作区是养护维修作业人员活动和工作的地方,其长度一般根据养护维修作业的需要而定。车道与工作区之间用锥形交通路标进行分隔。工作区应为工程车辆提供安全的进出口。 
  终止区:终止区最小长度为15m。若隧道为双向交通,则须在终止区内配备一名交通指挥员。 
  不改变交通流方向的作业区布置 通常情况只封闭一条车道进行养护维修作业。 
在隧道内进行小范围、短周期养护维修作业 应当设置防冲撞装置,配备交通指挥人员,并用渠化装置将作业区围起来。 
  第七十六条 收费区域作业区布置: 
  收费区域包括收费通道以及收费亭等所属的范围。在收费区域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关闭所对应的收费通道,并对作业区的交通进行管理。 
  作业区基本布置: 
  警告区:警告区是从最前面的第一块交通标志开始到作业区的第一个渠化装置为止,最小长度为200m。警告区内必须设置施工标志、车辆慢行标志和线形诱导标,其它标志可视情况而设置。 
  过渡区:当需要关闭车道(紧急停车带)时,必须设置过渡区。过渡区的设置尽可能使车流的变化平缓。过渡区通常由渠化装置或路面标线所组成。下游过渡区长度。最小长度为15~30m。 
  缓冲区:缓冲区的最小长度为30m。其与上游过渡区之间应设置防冲撞装置。 
  工作区:工作区是养护维修作业人员活动和工作的地方,其长度一般根据养护维修作业的需要而定。车道与工作区之间用锥形交通路标进行分隔。工作区应为工程车辆提供安全的进出口。 
  终止区:终止区最小长度为15m。 
  作业区的布置:在收费区域布置养护维修作业区,若作业区在收费亭的上游,则可简化下游 过渡区和终止区的设置,关闭所对应的收费通道;若作业区在收费亭的下游,则可简化警告区和上游过渡区的设置,关闭所对应的收费通道。 
           第五章 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七十七条 各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如实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吉林省公路管理局。 
                           二○○四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