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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免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7:43:22  浏览:89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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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免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免办法



(1990年3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进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人选采用按表决器方式。
四、本次会议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各投票一张,在同一次全体会议上进行投票。
五、在选举和表决时,参加选举和表决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收回的选票数或者按表决器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或者参加表决的代表人数,选举或者表决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或者参加表决的代表人数,选举或者表决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或者表决。
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选举或者决定的人选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六、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但不能另提人选。
七、本次会议的选票采用人工计票。
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表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划“○”;表示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划“×”,如另选他人,应先在候选人姓名前的空格内划“×”,然后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表示弃权的,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不划任何符号。
写票不符合以上规定,或者所划的符号不清楚,无法辨认的,按废票处理。
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以便代表写票。
八、选票用汉文和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7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制。
九、大会进行选举时设监票人32名(每个代表团推选1名),其中总监票人2名;总监票人由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十、会场共设票箱25个,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投票。
十一、投票时,监票人首先在自已的座区投票,随后主席团和其他代表按座区分别投票。
十二、投票结束后,计票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打开票箱取出选票,并由总监票人将计票工作人员统计的实际投票张数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十三、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
十四、如表决器在使用中临时发生故障,改为举手表决方式。
十五、本办法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施行。


199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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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禁止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经108国道黑河流域段通行暂行规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禁止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经108国道黑河流域段通行暂行规定

(2001年5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根据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禁止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经108国道黑河流域段通行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防止车辆运送有毒化学物品造成黑河水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经108国道黑河流域段运送物品的车辆,均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108国道黑河流域段,具体是指108国道周至段10公里处至90公里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有毒化学物品是指GB6944-86化学物品品名表所列的能够对饮用水源造成有毒有害污染的无机剧毒品、有机毒害品和酸、碱性腐蚀品。有毒化学物品的具体范围按本规定附录所列项目执行。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环保、水利、交通、卫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调做好本规定的执行工作。

  108国道黑河流域段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规定的执行工作。



  第五条 108国道黑河流域段为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的禁行路段(以下简称禁行路段),禁止一切运送有毒化学物品的车辆从禁行路段通过。运送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运达目的地调整行车路线,从其他公路绕行。

  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车辆,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安部门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行。经批准允许通行运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公安部门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由公安机关在108国道周至段10公里处和90公里处设禁行检查站,负责禁止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通行检查工作。所有运送物品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禁行检查。



  第七条 在108国道周至段10公里处至西安方向和108国道周至段90公里处至洋县方向每隔5公里设置醒目的禁行标志牌。标志牌应标明“前方为黑河饮用水源保护地,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禁止通行”等字样。

  标志牌由公安机关制作设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标志牌。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在禁行路段洗刷车辆或者倾倒垃圾废物。在黑河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厂矿企业不得使用有毒化学物品。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经禁行路段偷运有毒化学物品或者运送有毒化学物品强行通过禁行路段的,由公安机关对违禁车辆予以扣留,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造成水源污染的,除按有关法律规定责令赔偿损失外,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损毁标志牌的,除赔偿损失外,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由环保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鼓励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公安机关对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侮辱殴打执勤人员或拒绝、阻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执行本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向企业收费实行收费通知单制度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向企业收费实行收费通知单制度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
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各人民团体,各新
闻单位: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提出的《乌鲁木齐市向企业收费实行收费通知单制度的有关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依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向企业收费实行收费通知单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向企业收费的管理,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更有效地遏制乱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向企业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向企业收费实行收费通知单制度。
收费单位应持《收费许可证》和在市、区(县)物价局领取的收费通知单进行收费。对没有《收费许可证》和收费通知单的收费行为。企业有权拒付。
第四条 收费通知单由乌鲁木齐市物价局统一印制并加盖乌鲁木齐市物价局收费通知单专用监制章。
第五条 收费通知单的内容包括交费单位名称、收费单位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收费金额。
第六条 收费通知单由市物价局和各区(县)物价局负责发放。具体分工是: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到市物价局领取收费通知单,乌鲁木齐县、各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到县、区物价局领取收费通知单。
第七条 物价部门在发放收费通知单时,应该认真查对文件,审核申请收费单位上报的材料,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发放。
第八条 收费通知单栏目应该逐项填写,加盖“××物价局收费许可专用章”,经办人名章、负责人名章方为有效。
第九条 上级物价部门对下级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通知单”有监查权,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通知单有权纠正。
第十条 各级物价部门对核准发放的“收费通知单”应加强管理,严格手续,明确责任,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收费依据、批准文件、发单日期、收费申请表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