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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3:03:38  浏览:97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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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1〕166 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批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长春市是吉林省省会,东北地区中心城市之一,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城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长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加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逐步把长春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3891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整治和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要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42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445平方公里以内。根据长春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视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严禁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港口和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加强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垃圾处理和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发展,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要加强水资源保护,划定城市水系蓝线保护范围,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要加强城市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绿线保护范围,加强对净月潭等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分期供给规模和区位布局合理。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人民大街、新民大街等历史街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长春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长春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长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长春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长春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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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稽核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稽核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函(2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力度,实现2001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较上年增收300亿元的目标,我部决定于今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专项稽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稽核目的
了解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来的贯彻执行情况,规范参保单位缴费行为,强化企业和个人参保、缴费的法律意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础管理工作,查处违纪行为,堵塞各种漏洞,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征收。
二、稽核对象
稽核对象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稽核范围不少于参保人数的30%,其中国有企业不少于40%。
三、稽核内容
重点稽核2000年参保单位的下列情况:单位实际缴费人数与职工人数、参保人数是否相符,是否按照规定缴费;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资是否与单位实发工资总额和个人收入相符;缴费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稽核方法
征缴稽核工作采取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相结合的方法:
(一)书面稽核。由缴费单位按照稽核内容逐项自查,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经办业务流程进行审核复查。稽核中应将统计、财政、税务等部门掌握的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资料与企业自查的情况作分析比较,以确定缴费单位的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及职工个人缴费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二)实地稽核。根据书面稽核的疑点、职工举报或采取随机抽样等办法确定稽核对象,抽样数一般不少于本次专项稽核范围的30%。稽核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在实地稽核前,应对被稽核对象的缴费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准备必要材料,制订实施方案,并以书面形式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书,告知被稽核单位和个人有关稽核内容、时间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稽核人员进入被稽核单位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出示证件。稽核结束后,要写出稽核意见书。
五、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实施
开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专项稽核工作是规范管理、强化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增强基金支付能力的需要,也是维护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具体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抓出成效。劳动保障系统内部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共同做好征缴稽核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缴费单位情况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将查处情况及时通报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01年4月底之前将征缴稽核实施方案报我部社保中心备案,6月底前完成稽核工作,7月底之前将征缴稽核结果汇总,填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稽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送我部社保中心。在稽核期间,我部将加强对重点地区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并在2001年第三季度对各地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情况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稽核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 单位:人、元
---------------------------------------
| 项目| 职工参保情况 |
| |-------------------------------|
| | | |其中: | | |其中: |
| 内容 |稽核| 实有职 |-----|参保| 缴费 |-----|
| | | |在职|下岗| | |在职|下岗|
| |户数| 工人数 | | |人数| 人数 | | |
|企业类型 | | |职工|职工| | |职工|职工|
|-----|--|------|--|--|--|------|--|--|
| |(1) |(2)=(3)+(4) |(3) |(4) |(5) |(6)=(7)+(8) |(7) |(8) |
|-----|--|------|--|--|--|------|--|--|
| 合 计 | | | | | | | | |
|-----|--|------|--|--|--|------|--|--|
| 国 有 | | | | | | | | |
|-----|--|------|--|--|--|------|--|--|
| 集 体 | | | | | | | | |
|-----|--|------|--|--|--|------|--|--|
|外商投资 | | | | | | | | |
|-----|--|------|--|--|--|------|--|--|
|港澳台投资| | | | | | | | |
|-----|--|------|--|--|--|------|--|--|
| 其 他 | | | | | | | | |
---------------------------------------

-------------------------------------
缴费情况 |
------------------------------------|
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月平均缴费工资总额|少、漏报缴费工资总额的人数及金额|
---------|---------|----------------|
| | | | 在职职工 | 下岗职工 |
在职职工|下岗职工|在职职工|下岗职工|--------|-------|
| | | | 人数 |金额 |人数 |金额 |
----|----|----|----|----|---|---|---|
(9) |(10) |(11) |(12) |(13) |(14) |(15)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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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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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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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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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单位负责人(签章): 填报人(签章):
填报说明
1、“实有职工人数”指所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和未按规定程序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用工;
2、“下岗职工”指包括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和未进中心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其他不在岗人员。

注:以下情况请用文字说明:
1、参保未缴费的人员情况,应说明原因及人数;
2、少、漏报缴费工资的原因及人数;
3、行政处罚和纠正情况。


2001年4月6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的批复



国函〔200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的请示》(京政文〔2000〕41号)收悉。同意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以原大兴县的行政区域为大兴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黄村镇。

  大兴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一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