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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28:24  浏览:98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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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01-11-20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开发、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在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申请奖励的转化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青岛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中所规定的高新技术领域;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已投入批量生产,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在本市注册企业中以下列方式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均可申请奖励:
  (一)将自有高新技术成果自行实施转化的;
  (二)将自有高新技术成果转让给企业实施转化的;
  (三)将自有高新技术成果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在企业实施转化的;
  (四)将自有高新技术成果与企业合作实施转化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转化方式。
  第五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申请奖励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奖励申请书;
  (二)高新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高新技术成果实施转化的有关合同等证明材料;
  (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该项目纳税证明及有关财务情况报表;
  (五)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经认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转化项目投产后对税源贡献的大小进行奖励。
  获奖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应当以不低于60%的获奖金额对项目完成者进行奖励,其中对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金应当不低于50%。
  获奖单位应当将奖励项目完成者的情况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市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资金的贷款担保。
  第八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市)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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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安徽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安徽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安徽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安徽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来安徽工作,充分发挥留学人员的科技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加速我省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国家公费、各类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并到国外学习、进修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 设立安徽省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与省人事局流动调配处合署办公,以下简称工作站),负责留学人员来安徽工作的安置、管理、服务和咨询等项工作。
第四条 留学回国人员可以到安徽的国家机关和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作,也可到城乡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民营科研机构工作。
留学回国人员在安徽可自办或合办民营科技企业、股份制企业;也可用自己的专利、技术向各类企业作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合作和技术入股;还可用个人或在外注册公司名义来安徽投资。
留学回国人员来安徽工作,可以长期定居,也可以短期应聘,受聘单位可以一个,也可以多个。
第五条 留学回国人员来安徽工作,根据“对口择业、双向选择”的原则,可由本人或委托国内亲友联系落实接收单位;也可通过工作站联系落实接收单位。用人单位也可自行物色在外的留学人员。
第六条 凡来安徽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向工作站提交下列资料:
(一)留学生须提供本人护照、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和有关论文复印件。
(二)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须提供本人护照、国内学历证明、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以及有关论文、成果证明的复印件。
第七条 接收留学回国人员的单位,如受编制、录用指标、工资总额等限制的,可向当编制、人事等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解决。
留学回国人员在安徽工作期间,凡需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评审,不受指标限制。
留学回国人员原在国内有公职的,在落实接收单位后,出国前与回国后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八条 留学回国人员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也可由接收单位(或聘用单位)与留学人员协商确定。
第九条 接收单位应优先解决留学回国人员的住房;鼓励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商品住宅,接收单位可资助部分资金。短期来安徽工作的留学人员,由聘用单位出资租房居住。
第十条 留学回国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随迁到留学回国人员工作所在地落户。其配偶有正式工作的,优先办理调动手续;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系农村户口的,照顾解决“农转非”,不受正常指标限制。
公安和粮食部门根据地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有关办理入户、粮油关系的证明,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入户和粮油供应手续,并免收城市人口增容、城市建设、城市综合开发补偿费。
第十一条 来安徽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参加或进行专项科研活动,接收单位应作出妥善安排,帮助解决所需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向国际市场推销安徽产品、为安徽引进项目或研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受益单位应给予一定的报酬。其报酬的提取,由受益单位和留学人员按双方合同或协议办理。
第十三条 已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已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申请来安徽长期工作或永久定居的,海关凭省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对其自用的安家物品,按国家规定准予免税放行。
第十四条 留学回国人员在安徽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可按国家规定购买外汇,通过指定银行汇出国(境)外或赁其签发的出境许可证携带出境。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为安徽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还可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第十六条 凡来安徽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如要再次出国工作或学习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来去自由的原则简化审批手续。短期回国的留学人员,只要持有我国有效护照和外国再入境签证,即可随时出境,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派遣留学人员的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向他们介绍国内、省内的情况,鼓励他们为祖国建设作贡献。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的职责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的职责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



(一)审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和各高级人民法院移送的重大、疑难的海事、海商、铁路运输等交通运输方面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海事、海商、铁路运输等交通运输方面的上诉案件。
(三)审理经本院终审的海事、海商、铁路运输方面的再审案件。
(四)处理当事人不服各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裁定或复查处理的海事、海商、铁路运输等交通运输方面案件的申诉和来信来访。
(五)监督各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有关海事、海商、铁路运输等交通运输方面的审判工作。
(六)负责指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跨海域、铁路局的海事、海商、铁路运输等交通运输方面的案件管辖。
(七)协调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帮助其解决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对海事、海商、铁路运输等交通运输方面的审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选编案例,指导审判实践。
(九)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交通运输审判庭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



1987年11月24日